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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監察委員持本證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並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覆,作成筆錄,受詢人應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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