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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年度總檢討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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