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四、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五、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六、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七、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八、院長交議事項。九、委員提案事項。十、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