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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人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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