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監察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下列人員應列席本院會議:一、秘書長。二、副秘書長。三、各處處長。四、各室主任。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八、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九、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本院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