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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
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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