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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出席委員對於決議案之申請復議,須有出席委員六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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