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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主張無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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