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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出席委員欲發言者,須向主席請求,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定其先後。
每次發言不得逾十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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