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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經全體提案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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