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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院會議時,委員報告事項或討論事項完畢後,得提出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以具有亟待決定之特殊事由者為限,並應有委員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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