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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巡察年度巡察二次。
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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