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
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每年十二月院會時由委員認定,如各組認定委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