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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填寫巡察報告表。
並於每年年底前提出全年巡察工作報告,由主辦單位彙整後提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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