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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巡察委員於責任區巡察期間,應排定時間接受人民陳情,並請巡察機關於事前發布之。
巡察委員於責任區收受人民書狀,應先查明有無前案及是否與責任區有關,再依左列方式處理:一無前案且與責任區有關者,得由巡察委員批辦後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有前案或與責任區無關者,不宜批辦,應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前項所稱與責任區有關者,係指陳訴事實或被訴人(機關)與責任區有關者而言。
巡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如認有必要者,得就地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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