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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院各單位收受之人民書狀,應先交監察業務處登記、編定訴案號碼、摘錄案由,並將陳訴人、被陳訴人(機關)等基本資料鍵入電腦後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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