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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人民書狀應詳述事實及檢附有關資料,並載明真實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係法人或團體並須載明其名稱、所在地及其負責人姓名、登記證字號。
若因案情特殊不宜或聲明不願公布姓名者,本院應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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