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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
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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