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申請覆查期限,自本院將調查處理結果復函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間三年。但依規定不予函復者,自提出調查報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