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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
申請覆查期限,自本院將調查處理結果復函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間三年。
但依規定不予函復者,自提出調查報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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