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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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