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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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