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懲戒機關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接獲通知後如有意見時,應於十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