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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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