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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委員由本院院長以外之副院長及委員擔任;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
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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