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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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