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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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