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