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一、秘書長。二、副秘書長。三、各處處長。四、各室主任。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八、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