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政風室之職掌如下:一、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執行及宣導事項。二、本院職員工貪瀆與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辦理應向政風室申報財產及利益衝突迴避通知之公職人員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五、本院公務機密、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六、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七、陳情及請願之協處事項。八、本院駐衛警察隊勤務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