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統計室之職掌如下:一、統計業務工作計畫之研訂事項。二、公務統計方案之擬定、推行及公務統計資料之稽核事項。三、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整理、審定、分析、彙編及統一發布及資料提供事項。四、統計冊籍圖表格式之製訂及編製事項。五、統計報告之編報及統計書刊之編印事項。六、統計資料檔案之建立、管理及應用事項。七、各種統計作業採用電子處理資料系統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