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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監試之處理事項。
七、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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