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六、監試之處理事項。七、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