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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八、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計畫、資訊系統、資通設備、資訊安全與訓練等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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