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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
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
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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