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