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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
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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