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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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