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