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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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