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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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