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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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