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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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