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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各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
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人應即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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