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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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