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及稽催事項。二、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四、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五、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六、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七、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提供事項。八、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九、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