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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擔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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