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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三委員會委員為限。
每一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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