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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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