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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以各委員會召集人為出席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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