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