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
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
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