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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
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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